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者: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20-10-23浏览次数:11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恪守“勤奋、仁爱、求实、创新”的学风,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严谨求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校”)在岗在籍的教职工、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适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未经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七)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若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八)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一稿多投。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道德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举报,调查、核实、认定学术违规事实,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和人事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立项调查后,应当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和举报人。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不予立项调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有新的证据,可以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立项调查后,应当指定1名委员担任联络人,负责联系被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同时要求被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包括学术道德委员会联系人在内的3人或3人以上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事实,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将是否立项和调查进行程序合并,直接出具认定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认定报告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提请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核;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不端举报的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在校长办公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